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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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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志学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14人,代表股份223,389,1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474%。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显示,议案获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6%以上通过,贾舒涵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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