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曙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定期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制度还明确了信息报送、保密义务、档案保存及违规责任等内容。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