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曙光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规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一致。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提名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可采用通讯方式。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10年。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