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核心内容摘要: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发挥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控股、实际控制单位,下属上市公司等可依规制定实施细则。
集团实行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为内部审计第一责任人,设总审计师协助管理。党委负责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董事会决定审计机构设置、审批审计计划与制度,审议审计报告;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监督审计工作并督促整改。管理层应保障审计所需权限与资源,配合审计并落实整改。
集团总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体系建设与审计实施,向董事会负责。审计人员须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利益关联项目。
内部审计职责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经营绩效与财务审计、重大经济行为监督、高风险领域审计、整改跟踪、配合外部审计及完成交办任务。审计机构有权列席会议、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制止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对下属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审计工作按计划实施,经立项、通知、实施、征求意见、出具报告、下达整改通知等程序,并开展后续审计。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定期评估下属审计工作质量。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与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协同联动。
对不配合审计、提供虚假资料、整改不力等行为,以及审计人员失职、舞弊、泄密等情形,依法依规追责。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