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本公司就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要求收取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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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频媒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09)收到代表要求人士的律师出具的原诉传票,原告为要求人士,被告包括本公司、执行董事劳国康先生、张建华先生,非执行董事王冠女士、陈云女士及方敏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琪先生、邱伯瑜先生及梁雅达先生。
原告申请法院命令:(1)确认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的罢免部分董事、委任林双先生、陈瑞庭先生为执行董事,袁家泰先生为非执行董事,梅基本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的决议案对本公司有效且具约束力;(2)宣布2025年10月13日首次董事会会议及其委任劳国康为上市规则第3.05条授权代表的决议无效;(3)宣布2025年10月17日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委任张建华为执行董事、方敏为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无效;(4)搁置上述两次董事会决议;(5)禁止第8及第9名被告以董事身份行事或代表公司采取行动;(6)强制第1至第7名被告立即承认并执行股东特别大会决议,包括委任建议董事;(7)要求第1至第7名被告发出符合上市规则的必要公告、通知或通函。
公司另收到传票,原告申请临时禁制令,禁止第8及第9名被告行使董事权力,并要求第1至第7名被告立即执行股东特别大会决议及发布相关公告。
本公司已指示法律代表提交收悉确认书,表明将对诉讼提出异议,并将适时披露重大进展。股东及投资者买卖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两名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