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主要内容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资格随董事职务终止自动解除。
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提交工作报告,董事会在相关事项决议前应听取委员会意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并就财务报告真实性、外部审计机构聘任等事项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管选任标准与程序,审查候选人资格,评估独立董事独立性,并提出任免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管的考核标准与薪酬政策,进行绩效考核并提出薪酬建议,确保薪酬决策透明公正。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有细则同时失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