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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沪高速: 股东提名董事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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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提名董事细则)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相关通知须在股东会日前七天送达公司。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名需提交股东资料、被提名人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符合章程及上市规则的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证明文件及被提名人资料真实性确认函。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不同意或未反馈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请求召开,审计委员会未按规定通知的,股东可自行召集。自行召集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程序一致,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本细则在公司网站披露,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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