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出现董事人数不足、公司亏损达股本总额1/3、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情形时,应在事实发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章明确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反馈意见。若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并由公司承担会议费用。
第三章规定提案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议案。临时提案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召集人应在2日内公告。股东会通知须提前20日(年度会)或15日(临时会)发出,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第四章规定股东会应设置现场会议,可结合电子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须登记,表决前应宣布出席情况。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类别股股东无表决权。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规定变更类别股东权利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及受影响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类别股东会议决议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