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分年度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两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在符合条件时可提议或自行召集。会议提案需属职权范围,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前十日提交临时提案。会议通知须提前二十日(年度)或十五日(临时)公告。股东会表决实行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和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对会议合法性出具意见。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