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统一审批,未经批准,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为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情形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主债权、期限、方式、范围等条款,并办理登记。被担保人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具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应严格审查被担保人资信,持续监控风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法律责任。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