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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06198.HK):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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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91,100,000元,注册名称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12号。公司设立党委会,发挥领导作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策。

公司股份均为普通股,总股本6,491,100,000股,其中A股5,392,075,000股,占83.07%;H股1,099,025,000股,占16.93%。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职权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注册资本增减、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得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须忠实勤勉履职。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财务监督、发展战略、人事提名和薪酬考核。

公司利润分配遵循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可进行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时依法清算。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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