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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06031.HK):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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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标准与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该委员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工作,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就董事提名或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制定并定期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依法提供其他相关建议。董事会若未采纳委员会意见,须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

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获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形式,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雇员索取资料,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细则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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