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须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确采用该制度。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需经资格审核。选举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确保独立董事比例。股东所投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视为弃权。当选董事须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支持。若当选人数不足,应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在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会。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