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劍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遴選,優化董事會組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規定,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細則。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機構,負責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提名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會選舉產生。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由委員會選舉並報董事會批准。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資格因職務變動或喪失獨立性而自動終止,並依規定補足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與程序,審查人選資格,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包括: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物色合格人選;評估董事及管理層的技能、知識與經驗;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制定董事繼任計劃;維持並檢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依法履行其他職責。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督促決議執行、簽署文件、向董事會報告及出席股東會。委員應出席會議、提出議題、獲取資訊並履行職責。
第四章 決策程序
委員會研究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與程序,形成決議提交董事會。選任程序包括需求分析、人選搜尋、背景調查、徵求同意、資格審查、提出建議及後續跟進。
第五章 議事規則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可通訊表決。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須過半數通過。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全體董事可查閱。會議內容及表決結果須報董事會,與會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 附則
本細則自公司H股於香港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有細則失效。未盡事宜依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執行,解釋權歸董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