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及ESG与可持续发展专项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决策效益与质量,完善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及主任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如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资格,由董事会补足人数。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总部等部门负责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并建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审议重大投融资方案、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相关政策、目标及管理方针;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检查评估上述事项实施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履行董事会确定及其他监管规则要求的职责。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会议原则上现场召开,必要时可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可随时口头通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特殊情况可通讯表决。会议须形成决议及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应载明,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规则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市地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