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百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机构,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负责制定并考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与薪酬政策,提出薪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披露理由。委员会会议需2/3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委员会履职所需费用由公司报销,相关议事规则、保密义务及程序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