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经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9,776,535元,股份总数为689,776,535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占71.7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占28.27%。公司可发行新股、减少注册资本,并可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且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职权。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行使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公司设监事会职能的审核委员会,监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审计工作。
公司实施积极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任职资格与忠实勤勉义务。董事、高管不得违规关联交易、获取财务资助或对外担保。公司依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有权决定其聘用与报酬。
公司解散事由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破产等,应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章程修订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通知和公告事项按法定方式送达。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