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北高新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提升科学决策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高管等职权。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并提交提案供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明确表决意向。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书面方式进行,决议需过半数董事赞成通过。涉及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应回避关联事项表决。会议记录、纪要及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十年以上。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