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北高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公司应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切实履行组织职责,董事应勤勉尽责。股东会分年度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会议在法定情形下两个月内召开。召集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提案应属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股东会应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确保股东表决权。表决需推举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决议结果当场宣布。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具有同等效力,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