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北高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单独表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持股3%以上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人需提供个人详细资料并承诺同意提名。选举时每股投票权等于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分开计算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投票权。股东所投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投票权上限,超过为无效。候选人得票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方可当选。若当选人数不足,视情况在下次股东会补选。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