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及组织规程)
彩虹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職權範圍及組織規程
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核心競爭力,健全發展規劃與投資決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資決策效率與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組織規程。
本委員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公司應提供充足資源保障其履職。組織規程內容應置於公司及聯交所網站公開查詢,以明確職權範圍、角色與權力。
本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一)對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投資規劃進行事先審查,並提交董事會審議;(二)審查評估需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等事項,並提出建議;(三)每年至少覆核一次中長期發展規劃,適時提出修正建議;(四)研究重大資產處置方案,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五)履行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委員會成員涉及利害關係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時,應主動迴避。會議紀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初稿及定稿應於會後合理時間內發送全體成員。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並可邀請管理層列席提供資訊。
會議由主席召集,主席無法履职時由其指定或推舉他人代理。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成員,緊急情況除外。議程由主席擬定。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無異議時視為通過,效力同投票。
決議應形成會議記錄,載明年月日、地點、主席姓名、決議方式、議事要點及結果,由出席董事與紀錄人簽名,保存五年以上。會議記錄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成員並報送董事會。
委員會成員應忠實履職,對董事會負責,所提議案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議事項由主席或其他成員執行,並定期向委員會報告。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