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彩虹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核心內容如下:
公司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年度股東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出現《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情形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會行使職權包括選舉董事、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注冊資本變更、公司合併或解散、修改《公司章程》、聘任會計師事務所、重大資產交易、募集資金用途變更及股權激勵計劃等事項。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獨立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或單獨/合計持有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提議或自行召集股東會,並需向上市地證券交易所備案。召集人應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股東,通知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股權登記日及股東權利等。
股東會應設置現場會議,可結合視頻、電話等方式召開。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出席,需提供身份證明及授權文件。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高管應列席並接受質詢。
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關聯股東應迴避。普通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特別決議事項包括注冊資本變更、公司合併或解散、《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資產交易及股權激勵計劃等。
會議應製作記錄並保存至少十年,決議應及時公告,內容符合《主板上市規則》要求。本規則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會制定修改,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