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
彩虹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32.207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咸阳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玻璃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光伏相关技术开发及进出口业务等。公司股票于2004年12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现有股份总数为176,322,070股,其中内资股占45.41%,外资股(H股)占54.59%。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党委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重大经营事项,包括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利润分配等。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为法定代表人,并设有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财务报告依据中国内地会计准则编制,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公司利润分配须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可依法进行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或解散清算。章程明确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参与重大决策。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