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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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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定,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可自愿披露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应遵循公平、完整、持续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已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涉及产品合作、重大资质、对外投资、政府补助等事项可进行自愿披露。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审核,证券部具体执行并归档,文件保存不少于十年。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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