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定本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容。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依法需报送的,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并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外部单位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文件中使用该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步披露。若因保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将及时报告并公告。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