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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佳华(03991.HK):联合公告延迟寄发计划文件及有关(1)根据公司法第99条以计划安排方式私有化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之附带先决条件之建议及(2)建议撤销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的最新进展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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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联合公告延迟寄发计划文件及有关(1)根据公司法第99条以计划安排方式私有化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之附带先决条件之建议及(2)建议撤销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的最新进展)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联合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非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用于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法律的发布、刊发或分发。

虹图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与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代号:3991)联合公告有关根据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第99条以计划安排方式私有化本公司及建议撤销其上市地位的最新进展。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计划文件通常应在2025年9月22日公告后21日内(即2025年10月13日或之前)寄发。由于建议须待若干不可豁免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实施,且预计无法于上述期限内完成,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延长寄发时限。执行人员表示有意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期限延至所有先决条件达成后7日内或2026年9月27日,以较早者为准。

在先决条件达成后,公司将向普通股股东寄发计划文件,内容包括建议详情、时间表、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函件、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通知及相关代表委任表格。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建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截至目前,要约人已就先决条件之一向绵阳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正处于审核阶段,所有先决条件尚未达成。

警告:建议及计划须待先决条件达成及所有条件履行后方可作实,未必落实。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买卖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于本公告日期,要约人唯一董事为沈云岸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祝剑秋先生、赵其林先生、茆海云女士、马伴先生、苏惠清女士及周家超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铭燊先生、高旭东博士及孟庆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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