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 条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新時代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提述其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公告,內容涉及出售本公司一間附屬公司股份(「該公告」),以及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出的有關延遲寄發通函的公告(「延遲公告」,連同該公告統稱為「該等公告」)。
由於需要額外時間編製本公司的財務資料(包括債務聲明及營運資金充足性聲明)以供載入通函,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以延長寄發通函的時間(「第二次豁免」)。本公司將就第二次豁免的申請結果及預期寄發通函日期另行刊發公告。
承董事會命
新時代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鄭錦超
香港,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
執行董事:鄭錦超先生(主席)、鄧永恩先生(行政總裁);
非執行董事:李志軒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翁振輝先生、招偉安先生、黃偉德先生、梁詩麗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