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稿)》,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涵盖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需在规定时限内披露财务数据、股东情况、重大事件等。临时报告涉及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股权变动、风险事项等,应在触发条件后及时披露。
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行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选择性披露。可自愿披露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进行市场操纵。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按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须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登记备案,相关材料保存不少于十年。
本行须在境内外上市地同步披露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上市地交易所网站、本行官网及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时间不得早于交易所披露时间。
制度同时明确保密责任,规定缄默期管理,严禁内幕交易。对违规行为将依规追责,造成损失的须赔偿。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2021年版本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