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就李鹏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事项提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裁定李鹏向苏州慧来返还股份转让款、已支付违约金及代付利息合计3,074.8187万元,并支付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李鹏还需承担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及仲裁费339,506元。上述款项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依据会计准则进行处理。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