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就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10月10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2人,代表股份309,480,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9888%。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及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等议案。其中,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未提出临时议案。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