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二次经修订及经重列章程细则)
Finet Group Limited(財華社集團有限公司)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通過特別決議案,採納第二次經修訂及經重列的章程細則。新細則以英文編製,中文僅供參考,以英文版為準。
細則涵蓋股本、股權、股份發行與轉讓、股東大會、董事局權力及會議程序等內容。公司股本拆分為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可透過普通決議案增加、合併、分拆或註銷股本。董事局有權配發股份、發行認股權證或可換股證券,並可設立庫存股份。
股東大會分為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須發出至少14或21個足日書面通知。股東可透過現場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形式參與。投票方式包括舉手表決與投票表決,主席有權決定票數相同時的決定票。股東可委任代表投票,並可透過書面決議案行使決議權。
董事局由至少兩名董事組成,可委任替任董事,並享有管理公司業務的一般權力,包括借款、發行債券、設立經理及高級人員制度。董事袍金由股東大會釐定,並可獲償還開支。董事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交易中須披露利益,並不得參與相關決議投票。
公司可設立儲備、資本化發行股份,並派發股息。股息可現金或以股份形式派發,並可設立認購權儲備以應對認股權行使。會計記錄須妥善保存,核數師由股東委任並定期審核財務報表。
清盤須以特別決議案通過,董事局有權提交清盤呈請。公司提供彌償保險予董事及高級人員,並可接受股東以電子方式發出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