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补充公告有关出售目标主体的须予披露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希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65)就2025年8月11日发布的有关出售目标主体的须予披露交易公告,作出补充披露。
鉴于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其对目标主体的投资,公司在厘定代价时采用成本法。目标主体主要资产为位于广西桂林的一所职业学院,本公司间接持有其80%创办人股权。该学院现有土地面积100亩,未达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现行最低标准,地方政府要求其于2025年底前达标,学院已动用自有资金解决土地不足问题,尚需支付约人民币40百万元。此外,该学院有未偿还银行贷款约人民币52百万元。
董事会认为收益法不适用,因目标公司在截至2024年8月31日止财政年度处于历史亏损状态,且缺乏持续盈利或正现金流预测;市场法亦不可行,因无法找到可比公司或交易案例。资产基础法未被采纳,因其无法评估学校运营牌照及招生配额等关键无形资产价值,且学院主要资产存在房屋所有权证的历史权属瑕疵。
因此,董事会采用成本法,主要参考本公司对目标主体过往投入成本约人民币15百万元,认为该方法在此情况下更具透明度及可验证性。
出售代价按转让代价(即经扣除股东债务及其他债务后的总估值)加上股东债务计算。采用成本法旨在尽快完成交易并回收部分投入资金,同时确保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出售后维持正常运营所需价值。
董事会认为,成本法估值具充分依据,交易代价公平合理,属审慎策略决定,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除上述补充外,原公告内容不变。
承董事会命
希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非执行董事 张兵
香港,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