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行”)于2017年4月25日订立。鉴于公司将进行股份上市(“上市”),交行集团与公司集团之间提供的金融服务构成持续关联交易,双方同意依据上市规则订立本框架性协议。
协议所涉交易包括:公司集团向交行集团提供证券经纪结算、新股认购、投资顾问及管理、承销与证券发行顾问服务;交行集团向公司集团提供存款服务、客户推介服务、基金产品分销服务及其他银行金融服务。所有交易须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公平基准进行,条款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所获待遇,并遵守上市规则、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
本协议自上市生效日起生效,初始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可依上市规则自动续期三年,后续亦可继续续期。任一方可在对方发生重大违约未于30日内补救、或停止经营主要业务影响履约能力时终止协议。此外,任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双方承诺为对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核数师提供合理查阅记录的权利,以确保合规。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争议提交香港法院解决。协议附录载明各项金融服务的定价政策,均以市场利率为基础,通过公平协商确定,确保交易条件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