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愿公告 诉讼)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由唐宮(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自願作出。本公司董事會謹此通知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深圳維華盛世唐宮飲食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深圳維華盛世唐宮飲食有限公司彩德店(合稱為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區彩田路東側橄欖大廈五層(「該物業」)經營餐飲業務,並與作為出租方的深圳市惠民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了租賃協議。
被告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接獲由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就該物業發出的傳票。深圳市森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或聲稱為該物業業主)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歸還該物業,以及支付約人民幣1,270萬元的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該訴訟」)。首次開庭日期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公司將持續就該訴訟諮詢法律顧問,並採取適當行動。根據初步評估及現有資料,於本公告日期,該訴訟對本集團整體業務營運或日常經營並無重大不利影響,亦對本集團財務狀況並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將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於適當時侯作出進一步公佈,以告知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任何重大發展的最新消息。
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