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CEC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於2025年9月30日修訂)
提名委員會於2012年3月21日由董事會決議成立。成員由董事會委任,不少於三位,以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多數,初始成員為四位,至少一名成員為不同性別。主席由董事會委任,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董事會主席。公司秘書或其代表擔任委員會秘書。
會議法定人數為兩位成員,其他董事可出席但不計入法定人數。成員可透過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參與會議,視同親身出席。每名成員有一票表決權,決議以過半數通過,主席在票數相等時可投決定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成員可隨時按需召開會議。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可要求公司及附屬公司提供資料,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並邀請外部專家出席會議,相關成本由公司承擔並須事先獲董事會批准(不得無理拒絕或延遲)。董事會須確保委員會有足夠資源履行職責。
主要職責包括:每年檢討董事會架構、人數、組成及多元化的技能、知識、經驗與性別,協助制定董事會技能表並提出變動建議;物色合資格董事人選並提出提名建議;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就董事委任、重選及繼任計劃(特別是主席及行政總裁)向董事會建議;支援董事會表現評核;檢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其可計量目標的進展;適時檢討及實施提名政策。
若提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在股東通函中披露物色流程、選任理由、獨立性認定、兼任情況下的時間投入能力、所帶來的技能與多元貢獻,以及上市規則要求的其他資料。委員會須盡快向董事會匯報決定或建議,除非受法律或監管限制。
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具同等效力,可分份簽署,傳真簽署視為有效。本職權範圍將依上市規則檢討,任何修訂須提交董事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