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B(2)条及第 13.51(2)条作出之公告)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57)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条发出本公告。
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洪都航空”)董事康颖蕾女士(同时为本公司监事)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康颖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7号)。
警示函指出,康颖蕾作为洪都航空董事,于2025年8月22日买入洪都航空股票20,000股,买入价格为人民币41.57元/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831,4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号)第13条第1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康颖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康颖蕾应将未来出售上述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洪都航空,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再次发生。
康颖蕾已确认,除本公告披露事项外,无其他需提请股东或联交所注意事宜。本公司确认,该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闫灵喜、孙继忠,非执行董事徐东升、周训文、胡世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威武、毛付根、林贵平。
承董事会命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吴筠
北京,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