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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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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收购系嘉泽新能源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博荣益弘,其与嘉实龙博、金元荣泰、陈波构成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78,087,649股,发行价格2.51元/股,发行后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44.30%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已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新股,且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律师事务所认为,收购人具备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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