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為完善公司風險管理、內部監控與審計體系,加強董事會對財務信息審計的監督,維護股東權益,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規則》等法規及公司章程,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並制定本規則。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專門機構,負責審查財務申報、風險管理、內部監控、內部審計及外部審計聘任等事項,審閱財務資料並判斷其真實性、完整性與準確性,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委員由不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組成,人數不少於三人,獨立董事過半數,並由會計專業背景的獨立董事擔任主席。至少一名獨立董事具備會計或財務管理專長,符合上市地規則要求。前任外部審計機構合夥人兩年內不得任委員。委員由董事長、半數以上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體董事提名,董事會批准。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可連任。委員資格不符時,董事會應公告原因並三月內補足。
第三章 主要職責
審計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審核財務政策與財務報告;監督財務報告編制、審計與披露;審閱會計政策變動、重大判斷與審計調整;檢討風險管理與內部監控系統;協調內外部審計;審議外聘審計機構聘任、薪酬與獨立性;制定舉報政策;監督非審計服務;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履職情況;審議財務信息披露、會計師事務所聘任、財務負責人任免等事項;並履行監事會職權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定期會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席召集,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表決過半數通過。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記錄應完整,委員簽名確認,保密義務不得洩露。可聘請外部專家,費用由公司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