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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和科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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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已获内部必要批准和授权,尚需上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发行人主体资格有效存续,具备发行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99,460.64万元,用于高性能玻纤纱产线建设、高性能特种玻璃纤维研发中心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截至2025年6月30日,控股股东远益国际持股74.84%,实际控制人为王文洋和Grace Tsu Han Wong,持股比例合计84.32%。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99.45%,关联交易公允,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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