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于其他市场发布的公告-《股东会议事规则》(拟修订稿))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发布本公告,载列《股东会议事规则》(拟修订稿)内容,仅供参阅。
该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包括选举董事、审议董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会议在董事人数不足3人、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或审核委员会提议等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核委员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未响应时,审核委员会或股东可自行召集。召集人需提前20日(年度会议)或15日(临时会议)公告通知,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股权登记日。
会议应以现场结合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表决前应推举股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提案需逐项表决,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事项须单独计票。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内容包括出席情况、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后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