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香港莊臣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經修訂)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提名委員會由董事會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成立,成員須由董事會從董事中委任,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大多數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主席由董事會委任,須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公司秘書為提名委員會秘書,可另委任具資格人士擔任。
提名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成員可要求召開會議。會議通知須於舉行前至少七個工作天發出,文件須於會議前三天或協定期限內送達。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成員可親身或透過通訊方式出席,每名成員有一票,決議以多數票通過,書面決議具同等效力。
提名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調查任何活動,可向僱員索取資料,並獲取外部專業意見,可邀請外界人士出席會議,並獲提供充足資源。委員會負責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董事繼任計劃、物色及甄選董事候選人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並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委員會須每年檢討董事會架構、人數及組成,協助編制董事會技能表,提出變動建議;評估董事均衡性,制定職位描述及能力要求;支援董事會表現評估;確保董事獲正式委任函。亦須就執行及非執行董事繼任計劃、審核及薪酬委員會成員資格、非執行董事重新委任、年屆70歲董事續任、董事職務調整、委任執行董事、實現董事會多元化及制定可計量目標等提出建議。
會議記錄由公司秘書保存,供董事查閱,內容須詳實記錄討論事項及決議。提名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決定及建議,主席或其替任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回答提問。本職權範圍須於聯交所及本公司官網公開。文件以英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