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决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