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任期届满离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的管理。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离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董事可要求赔偿。离职人员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并签署确认。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保密义务持续有效。公司可对未履行承诺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追责,相关人员可申请复核。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