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明确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重大资产交易、关联交易、担保等事项的决策权。股东会分年度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保障股东表决权。提案需属股东会职权范围,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实行记名投票,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会议决议需及时公告,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