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意见。收购人系上市公司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导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持股超过30%,承诺3年内不转让新股,且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已承诺本次取得的新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已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批准。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