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就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财务资助。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同意公司实施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