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须参加相关培训,履行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每届任期不超过六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解除职务。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提供履职所需条件和费用支持。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