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且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协调内外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成员过半数通过。涉及财务报告、聘任审计机构、财务负责人等事项须经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委员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及高管行为,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协助调查。公司应提供必要资源支持委员会履职。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