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环宇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与程序,审查人选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提供配合,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会换届或有提名需求时,需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3日发出,可采用现场或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签字方式。会议记录及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以上。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