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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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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须符合独立性要求,不得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或存在重大业务往来。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六年,连任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董事会应提议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履职便利及合理津贴。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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